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4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按「美術集」係指將美術著作印刷並依出版法規定發行之重製物( 本國人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按「美術集」係指將美術著作印刷並依出版法規定發行之重製物( 本國人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詢在 設計階段尚未出版發行之集冊之美術著作,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以 「美術集」為著作樣本申請著作權登記,亦即該集冊之美術著作乃 屬多張之美術著作之組合,均為個別獨立之作品,台端若欲申請著 作權登記,應單張分別申請;惟若依前開規定將美術著作印刷並依 出版法規定發行,則可以「美術集」為著作樣本申請著作權登記, 頁數上並無限制。 (二)申請單張之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作品大小並無限制,除填具著作 權登記申請書外,另需檢送著作樣本一份(著作樣本指其原件之影 本或照片。請參照本國人美術著作著權登記申請須知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因此若著作樣本較大者,得摺疊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 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而 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 術技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 或感情之創作,是所表達之內容並無限制。所詢於圖形內設計文字 ,若符合前開規定,依著作權法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法 之保護,亦得申請美術著作之著作權登記。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認識著作權第 一、二、三冊各一份,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