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045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函。二、台端所詢事項,綜合答復如下:(一)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函。二、台端所詢事項,綜合答復如下:(一)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參照)又利用人合於上述規定利用著作者,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亦不生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問題。另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與第六十一條規定之間並無關聯,而該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因牽涉廣泛,目前並未訂定。(二)有關著作權具體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抑為著作權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台端請本部認定台端所著作、發表於中央日報而指稱被台北「中國美術」雜誌轉載之「胸懷通天地、畫筆動風雷、張大千的藝術在故里」語文著作,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有關政怡、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一節,本部歉難辦理。(三)所詢有關司法救濟相關問題,因非本部職掌,已轉請權責機關依法處理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