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336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新公(84)字第八四○三一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對「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均分別定有明文,又本部八十二…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新公(84)字第八四○三一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對「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均分別定有明文,又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九○一七號函對上述規定亦有釋明,因此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映」一詞,先予敘明。三、復按關於旅館業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及自行裝設衛星電視播放給客人觀賞是否為「公開播送」,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七號函已有釋明,且該解釋函至今仍有適用。四、另旅館業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是否為「公開上映」,應分別下列二種情形:(一)旅館業如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第四台節目供客人觀賞,則該電視機為接收第四台節目之必然設備,亦即該電視播送之節目係來自第四台公開播送之結果,旅館僅為單純之接收訊息者,並未有「公開上映」之行為。(二)旅館如將第四台節目予以轉錄後再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傳輸至客房,向客房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則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是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五、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九○一七號函影本、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六、本案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02)3565420 ,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