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291號
要旨
復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令函要旨
復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是台端前揭函所詢「台端再度回到台端公司任職,是否尚受原契約之約束?」、「台端創作原稿著作權之歸屬為何?」及「台端公司是否可未經台端同意,而重複使用台端之創作﹖」等疑義,則須視台端與公司間原簽署契約之內容而定。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考。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