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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松著二○一字第二七八七號函。二、所詢「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松著二○一字第二七八七號函。二、所詢「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節,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1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美術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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