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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金融機構應就所管理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申報金融機構應就所管理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應依該辦法規定,就管理屬第16條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財政部108/01/31台財際字第1072452195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金融機構應就所管理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申報金融機構應就所管理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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