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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同一移送機關之多項稅捐執行案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抵繳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滯納同一移送機關之多項稅捐執行案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抵繳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劃撥或匯款轉帳方式繳納,僅註記個人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等而未載明或指定移送或執行案號等特定資料、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所扣押收取之款項不足抵償全部受執行金額或為義務人薪資三分之一扣款執行案件,而納稅義務人滯納同一移送機關之多件欠稅執行案件分配所得款項不敷抵繳全部積欠時,應先抵繳執行費用、次抵繳本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滯欠多項稅捐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抵繳,並參照民法相關規定,如有多筆同一順位受清償之稅捐時,以先到期之稅捐先行抵繳,徵期相等者,按稅捐比例抵充其一部分,至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財政部賦稅署96/08/30台稅六發字第0960453965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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