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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破產法承受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免附完稅證明

會議日期 5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依破產法承受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免附完稅證明

函釋全文

破產財團所有土地移轉登記可否免附納稅證明書一案,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集司法行政部、內政部會商結果,以『本案納稅義務人既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應繳未繳之稅捐,依司法院解釋,是項欠稅為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該項欠稅既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尚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自可毋庸繳驗納稅證明。』」。(行政院51/12/28台財字第8345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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