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函釋全文

依破產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違章罰鍰不得視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惟違章人依法宣告破產後已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所欠罰鍰無從徵收,可否予以註銷乙案,茲奉財政部57年1月8日台財稅發第00363號令:「查欠稅人依法宣告破產,欠稅部分已經依法參加分配,其罰鍰部分,依破產法規定,既不得為破產債權,稅捐機關又明知該破產後之欠稅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自無從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而取得執行憑證,應依據法院之破產裁定,予以銷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01/24財稅一字第33728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7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