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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會議日期 5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函釋全文

依破產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違章罰鍰不得視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惟違章人依法宣告破產後已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所欠罰鍰無從徵收,可否予以註銷乙案,茲奉財政部57年1月8日台財稅發第00363號令:「查欠稅人依法宣告破產,欠稅部分已經依法參加分配,其罰鍰部分,依破產法規定,既不得為破產債權,稅捐機關又明知該破產後之欠稅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自無從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而取得執行憑證,應依據法院之破產裁定,予以銷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01/24財稅一字第33728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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