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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9條第20則)(財政部96/08/22台財稅字第09604536680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由財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