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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函釋全文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納稅義務人之一將其自行分攤應納部分之稅款,提存於法院,自不能視為應納稅款已繳納。惟稅捐機關於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時,可先向提存法院提取該部分稅款後,由應納稅額中扣除,以其餘額移送執行;如不予提取該項提存之稅款者,則仍以全額欠稅移送執行。(財政部68/06/24台財稅第3434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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