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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駁回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人格是否消滅釋疑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駁回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人格是否消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公司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惟因公司已無財產或其債權人僅有1人不能進行破產程序,法院認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駁回破產之聲請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法人人格是否消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其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或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公司已無財產或債權人僅有1人,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或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執行該條第1項各款職務,並將結算表冊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2條或第331條第3項規定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除有各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外,如對公司債務已為清償之行為,公司已無盈餘或剩餘財產可供分派,不論公司債務是否全部清償,應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程序應屬完結。公司於清算程序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已無須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於消滅。惟清算人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暨關稅法第4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者,依各該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財政部72/12/20台財關第28846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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