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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未依規定清繳公司稅捐應負繳納義務之範圍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清算人未依規定清繳公司稅捐應負繳納義務之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公司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該公司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之應納稅捐數額疑義。說明:三、清算人負繳納義務之範圍,應僅限於倘不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原本可受清償之範圍;而非謂清算人只要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未依規定清償稅捐行為,即應就該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未清償之全部稅捐負清償之責。四、因公司原用以支付稅捐之財產及有關之證據方法等均在清算人管領範圍內,當清算人有未依法清算情形時,除非清算人能就縱經合法清算,所欠稅捐亦無法繳清部分提出反證,否則應就該公司未繳清之全部稅捐,負繳納責任。(財政部99/11/25台財稅字第09904144960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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