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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函釋全文

欠稅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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