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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會議日期 6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函釋全文

欠稅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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