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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後發單補徵之營業稅繳款書負責人欄填載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後發單補徵之營業稅繳款書負責人欄填載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獨資商號應補徵之營業稅,稽徵機關迄該商號負責人死亡後始發單補徵之營業稅繳款書「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欄填載疑義。說明: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本部96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6720號函釋,旨揭案件營業稅繳款書「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欄應填載「○○○(歿)代繳義務人○○○、○○○」,代繳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部載明,並註明「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以遺產為執行標的」,惟如繼承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其未代為繳納之稅捐。(財政部98/05/21台財稅字第0980010542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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