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未辦繼承案件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欄位填載釋疑
要旨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未辦繼承案件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欄位填載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未辦繼承案件,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欄位填載疑義乙案。說明:二、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於辦妥繼承前應納之房屋稅,依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第11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欄位,應填載為「○○○、○○○(被繼承人○○○)」。三、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房屋稅於死亡後始發單補徵案件(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稽徵機關發單補徵時,房屋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欄位,應填載為「○○○(殁)代繳義務人○○○、○○○」,代繳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部載明。如代繳義務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以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其未代為繳納之稅捐。(財政部102/05/24台財稅字第10200049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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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納稅義務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