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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查對更正後得改訂繳納期限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後之繳納通知文書,得予改訂繳納期限。(臺灣省稅務局66/01/31稅法字第0053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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