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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

函釋全文

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1月10日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略以:「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在監服刑人所發之稅捐稽徵各項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倘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應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時,得依同法第73條第3項規定逕為留置送達,且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為證明之必要,送達人(即為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得依同法第76條規定製作送達證書,並提出於行政機關(即為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附卷。稅捐稽徵機關於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之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將通知書附卷。」(財政部95/01/20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在監服刑之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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