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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函釋全文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0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397號令)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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