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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7捷運局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等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函釋全文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給付個人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0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397號令)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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