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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

函釋全文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第22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及第7條(編者註:現行第8條)規定,檢具事證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因非屬該受領公務人員之所得,其所屬服務機關於核發該費用時,尚無扣繳所得稅或填報免扣繳憑單問題。(財政部91/0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341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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