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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9公務員檢證申請核發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非屬所得

函釋全文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第22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及第7條(編者註:現行第8條)規定,檢具事證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因非屬該受領公務人員之所得,其所屬服務機關於核發該費用時,尚無扣繳所得稅或填報免扣繳憑單問題。(財政部91/0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341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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