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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