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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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