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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遷移有主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設施之補償費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遷移有主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設施之補償費屬損害補償不課稅

函釋全文

甲縣政府依內政部「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墳墓遷移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編者註:現由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2項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為依據)規定,給付有主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設施家屬之遷移補償費,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7/05/14台財稅字第09700242370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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