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營業登記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不列入事業之盈餘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個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營業登記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不列入事業之盈餘

函釋全文

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依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者(編者註: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廢止81年及84年二函,自同日起依該令辦理營業登記。),其屬出售土地部分之所得,不列入該營利事業之盈餘。(編者註:110年7月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不列為營利事業之盈餘,應由資本主、合夥人按個人交易房地規定課稅。)(財政部91/03/13台財稅字第0900454904號令)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個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營業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