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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案件,參照本部104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97060號令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8點(編者註:本點認定規定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刪除)認定規定辦理。說明:二、本函發文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適用之。(財政部104/12/09台財稅字第10400691430號函)

編註

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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