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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案件,參照本部104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97060號令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8點(編者註:本點認定規定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刪除)認定規定辦理。說明:二、本函發文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適用之。(財政部104/12/09台財稅字第10400691430號函)

編註

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認屬營利事業之認定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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