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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函釋全文

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財政部67/07/21台財稅第3482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