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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三1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函釋全文

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財政部67/07/21台財稅第3482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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