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法取得之補償金免稅
要旨
三4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法取得之補償金免稅
函釋全文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編者註: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取得之補償金,核屬損害補償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犯罪被害人遺屬領取之補償金,係政府對遺屬之補償,非犯罪被害人之遺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計入犯罪被害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7/07/30台財稅第8719556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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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