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要旨
四3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者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三、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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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