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公教軍警及政務官於87年6月21日前退休所領之退職所得免稅
要旨
四4公教軍警及政務官於87年6月21日前退休所領之退職所得免稅
函釋全文
公、教、軍、警人員及政務官於87年6月21日以前退職(休)者,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可依退職(休)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88/03/10台財稅第881899841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公教軍警及政務官於87年6月21日前退休所領之退職所得免稅
公、教、軍、警人員及政務官於87年6月21日以前退職(休)者,其於87年6月22日以後領取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退職所得,可依退職(休)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88/03/10台財稅第881899841號函)
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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