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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公教人員死亡其遺族領取撫卹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四8公教人員死亡其遺族領取撫卹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二、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及加發之各項給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三、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應視撫卹金給與情形,計算課稅所得額:(一)在職亡故人員任職未滿15年者,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及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以其一次領取總額,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後,再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其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二)在職亡故人員任職滿15年者,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年撫卹金部分:1.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以其一次領取總額,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有關兼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規定,減除其免稅額度後,再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其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2.其遺族領取之年撫卹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以全年領取總額,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有關兼領分期退職所得之規定,減除其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3.個人兼領一次及分期給與之比例及免稅額度之計算,可參採本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規定原則,亦即依照各分期領取之給與折算分期領取給與之年金現值後,與一次領取之給與計算全部撫卹金額,再依一次領取給與或分期領取給與之年金現值占全部撫卹金額比例,分別計算其免稅額度。(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49450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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