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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0購買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二70購買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旨揭補助辦法規定之推車(編者註: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財政部105/10/21台財稅字第10504601010號函)

編註

則次:7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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