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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5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二75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函釋全文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編者註:現為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編註

則次:7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75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