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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5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要旨
二75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函釋全文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編者註:現為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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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