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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依同法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及第3項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9/04/29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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