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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依同法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及第3項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9/04/29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三18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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