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要旨
二4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非營利事業之個人為其採購貨物,仍應視為營利事業自為採購,受託採購之個人未於採購時向售貨人取得進貨憑證,委託之營利事業仍應就採購人之行為,負未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進貨憑證責任。(財政部62/07/09台財稅第35109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營利事業委託非營利事業之個人為其採購貨物,仍應視為營利事業自為採購,受託採購之個人未於採購時向售貨人取得進貨憑證,委託之營利事業仍應就採購人之行為,負未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進貨憑證責任。(財政部62/07/09台財稅第35109號函)
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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