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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會議日期 68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或支付履行合建契約保證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進入受款人之銀行戶頭,並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押金或保證金金額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憑單,其足以證明受款人已收到上項款項者,無須再另取得收受押金或履約保證金所書立之憑證。(財政部68/07/12台財稅第34773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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