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或支付履行合建契約保證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進入受款人之銀行戶頭,並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押金或保證金金額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憑單,其足以證明受款人已收到上項款項者,無須再另取得收受押金或履約保證金所書立之憑證。(財政部68/07/12台財稅第34773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二6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