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要旨
二22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路邊煙攤零星購買香煙招待客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0條第4款第2目規定,憑經手人出具之證明,認列交際費。(財政部67/03/16台財稅第31782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路邊煙攤零星購買香煙招待客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0條第4款第2目規定,憑經手人出具之證明,認列交際費。(財政部67/03/16台財稅第31782號函)
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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