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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二14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7條第8則)(財政部賦稅署82/03/25台稅一發第820740424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4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2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二14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