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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仍應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二34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仍應扣繳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7條第12則)(財政部69/08/01台財稅第36349號函)

編註

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4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仍應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二34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仍應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