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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自引水人所得扣除之團體壽險保費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二38自引水人所得扣除之團體壽險保費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為引水人投保團體壽險,其支付之保險費既係自各引水人之所得中扣除,核非該辦事處之必要費用。該辦事處於支付時,未併入引水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於法不合,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說明:二、引水人管理規則第4條(編者註:現行第2條)規定,引水人辦事處並非營利事業單位或聯合執行業務之聯合事務所,引水人亦非辦事處之員工,而該項壽險又係引水人為自己投保,非為所屬員工投保,自非屬辦事處之必要費用,故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惟該項保險費可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列舉扣除。(財政部75/02/20台財稅第7531141號函)

編註

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8自引水人所得扣除之團體壽險保費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二38自引水人所得扣除之團體壽險保費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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