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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6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死者結清存款其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二46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死者結清存款其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已故榮民結清生前儲存於金融機構、郵局或國軍同袍儲蓄會之存款,有關該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由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惟在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財政部86/04/23台財稅第861893588號函)

編註

則次:4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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