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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財政部95/09/0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

編註

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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