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要旨
二59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財政部95/09/0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
編註
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