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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加計項目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2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加計項目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編者註:現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編者註:現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加計項目。(財政部98/10/13台財稅字第09800434580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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