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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後出售持股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7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後出售持股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後出售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疑義乙案。說明:二、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時,尚無投資損失。嗣後個人出售其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原投資成本減除上述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除以減資後持有股數計算。(財政部98/12/24台財稅字第09800542560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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