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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之證券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之證券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編者註:本條已於104年12月2日刪除)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授權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財政部103/12/03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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