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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收受政府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勞務者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一16收受政府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勞務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06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6收受政府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勞務者不課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16收受政府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勞務者不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