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興建捷運系統取得營業人土地之地上權依規定給付之補償費不課營業稅
要旨
一29興建捷運系統取得營業人土地之地上權依規定給付之補償費不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興建符合大眾捷運法所稱之大眾捷運系統,以協議設定或徵收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地上權,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3/10/19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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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