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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二9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稅

函釋全文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本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13/07/11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9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