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稅
要旨
二9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稅
函釋全文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本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13/07/11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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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