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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報名費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二17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報名費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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