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報名費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要旨
二17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報名費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報名費收入非屬課稅範圍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