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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票據交換所之違約金及經費分攤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二25票據交換所之違約金及經費分攤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票據交換所非屬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之行業,其銷售額應依同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並依規定領用統一發票。說明:二、另各地票據交換所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編者註:現行「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票據交換業務,對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所收取之違約金收入及經費分攤收入,係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自本部87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71970671號函發布日起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利息收入部分,係屬財務調度範疇,免予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8/12/09台財稅第881956683號函)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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