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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6政府出售或出租國民住宅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二26政府出售或出租國民住宅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政府機關出售或出租國民住宅之收入,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政府機關出售、出租國民住宅係為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其承購(租)對象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規定,有特定資格限制,且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及第23條規定,其承購(租)後亦不得任意轉售(租),與政府機關或一般營業人銷售一般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有所不同,應准予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7/05/14台財稅第871939861號函)

編註

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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