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7建築師技師公會受託辦理鑑定及審理執照代收鑑定費課稅釋疑
要旨
二27建築師技師公會受託辦理鑑定及審理執照代收鑑定費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8/03/31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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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